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办证制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借书证、阅览证管理办法

    为加强图书馆管理,防止图书丢失,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一、 借书证、阅览证的发放
    1 .本校师生员工(含漓江学院学生)凭工作证、学生证及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向
  图书馆申请办理借书证。第一次办证免费,遗失后补证每人收工本费 5 元。
    2 .本校企业合同编制人员申办借书证,除按第 1 款规定办证外,必须交纳特别服务
  费(每证每年 20 元),服务期限一年,服务期满,交费验证后可继续使用借书证。
    3 .学校按计划招收的留学生、进修生、访问学者和外聘专家、各院系自行招收的外籍
  学生或外聘专家、国教处招收的 2+2 学生。除按第 1 款规定办证外,必须交纳特别服务
  费(每证每年 20 元)。服务期限一年。服务期满,交费验证后可继续使用借书证。
    4 .成人教育学院学生 ( 自考生、函授生 ) ,原则上不办理借书证,只办理阅览证。
  取得本校成教学籍的学生凭成教学院学生证和名册,由院 ( 系 ) 统一办理阅览证,每人
  交纳工本费 5 元。有效期一年,期满交费验证后可继续使用。
    5 .凡与本馆有业务联系的本市高校图书馆,可按规定办理“馆际互借证”。馆际互借
  证按双方协议办理使用。
    6 .新生入校由院(系)统一造册、教务处核实、集体办理。办证 10 个工作日后领取。
    7 .办证所收取的工本费、服务费和押金全部交校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
  二、借书证、阅览证的使用
    1 .借书证、阅览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,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。读者
  借书应随身携带借书证、阅览证,按相关规定使用,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。
    2 .借书证可用于本馆及学院资料室借阅图书。具体要求参见本馆《图书借阅规则》及
  本馆各库、室、学院资料室借阅规定。
    3 .读者借阅信息查询:读者可通过本馆一楼大厅检索终端及本馆网站的“公共检索”
  下“读者信息查询”了解本人借还书情况。默认密码为“ 666666 ” 。

  三、借书证挂失及补办
    1 .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,不应随意乱放。读者借书证遗失后,应立即到图书馆办
  证室挂失。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有人承担责任。
    2 .挂失后重新办证,应在两周后的周一或周四的下午凭学生证或院系证明到图书馆办
  证室,按新证手续重新办理,三个工作日后领取新证。
    3 .读者补发新证后,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,手续费不退。如新旧证同
  时使用,按违章行为处理。读者等待补证期间可持学生证及所在单位开据的丢失证明进入
  图书馆各室阅览。
    阅览证丢失的挂失与补办方法同上。

  四、验证及离校
    1 .为加强借书证管理,避免给丢失借书证的读者和图书馆双方带来损失,本馆将不定
   期查验借书证。每次普查之后,未及时交费验证的借书证自动失效。
    2 .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进修结业等)须
  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并到办证室办理借书证注销手续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    3 .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,由主管单位负责追回图书或赔
  偿损失。

  五、违规处理
    1 .借书证和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如委托他人代借图书,须出具委托
  书;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,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,按《读者违章行为管理条例》处理,
  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。其中经证实确为借用他人借书证者处以 10 元以上罚款;冒用
  他人借书证(用捡来或窃取的借书证借书)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。
    2 .借书证、阅览证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即行失效。读者使用过期借书证、阅览证,
  一经发现,即行收回,按《读者违章行为管理条例》处理,并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