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

(一) 图书借阅规则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总 则

    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学和科研需要,充分发挥校图书馆书刊资料的作用,防止图书资料
  遗失、污损,特制定本规则。
    第二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,均可向本馆申请办理借书证与阅览证,凭证借阅本馆文献资
  料。校外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需要借阅本馆书刊资料,凭单位图书馆的介绍信,按馆际
  互借办法借阅。校外读者须持有关证明,办理申请手续,获批准后方可办证。
    第三条 凡本馆珍藏的古籍、善本、馆藏样本、过刊、过报、特殊载体文献资料、大、
  中型工具书,一律不外借。按需要情况只限在馆内阅览。
    第四条 借书证、阅览证的发放、使用,参见《借阅证管理办法》。
    第五条 读者入馆应随身携带借书证或阅览证,按相关规定使用,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
  检查。借书证、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,可在王城校区、育才校区、雁山校区图书馆通用。
  凡借阅学院资料室藏书,可凭证依照该学院资料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。
    第六条 借书时须出示借书证,做到人、证两者相符,如借用或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,
  按《读者违章行为管理条例》给予双方(或单方)停止借书 6 个月的处理,并区别情况
  处以罚款10—50元。
    第七条 借书证、阅览证遗失,须立即向图书馆办证处或网上声明挂失,挂失前发生冒
  借均由原持证人负责。挂失后可补办借书证,并另交工本费。若补发证后找回原借书证,
  应立即交回图书馆注销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借书册数及限期
    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每人每次可借 20 册,研究生每人每次可借 15 册,本科生、进
  修生、留学生每人每次可借 10 册。阅览证仅限于本馆阅览。
    第九条 借书期限:按读者类型:教职工 6 个月、研究生 2 个月、本科生等 1 个月。
  如需续借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期 1 个月。
    第十条 随书盘、片,每次限借 1 盘(片),计为借书 1 册,借期 5 天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借阅图书过期不还,超期 1 天收逾期费 0.10 元,每册按天累计,直到还
  书为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借阅手续
     第十二条 现刊、现报、工具书、经济、法律、计算机、过刊、过报、多媒体等阅览
  室实行开架阅览,不办外借。文科、理科、文学、外文、王城、雁山等借阅区实行开架借
  阅,可办外借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古籍线装阅览室、样本图书阅览室实行闭架阅览,读者凭证与索书条办理阅
  览手续,并于下班前归还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读者借到书后,应加核对,如有差错或残缺、污损,需立即声明,由工作人
  员加盖残缺、污损章。如不检查申报,还书时污损残缺一经查出,概由借阅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            图书遗失、污损的赔偿办法
    第十五条 图书是国家财产,读者对所借图书应注意爱护,要防止遗失、撕毁、污损,
  如有丢失、污损情况,按以下规定处理:
   (一) 凡遗失图书,须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。赔偿同种图书确有困难者 , 视馆藏多
  少及利用情况,按以下规定赔偿:
    1 .遗失 1984 年以前(含 84 年)出版的各类图书,按原价 10-15 倍赔偿。最低赔
  偿额不少于 20 元。
    2 .遗失 1985 年以后(含 85 年)出版的各类图书,按原价 5-12 倍赔偿。最低赔
  偿额不少于 20 元。
    3 .遗失图书应于借书处通知赔偿之日起,在一个月内赔偿。逾期不赔,停止其借书权
  直至赔偿为止。有意拖延,回避责任者,由本馆通知财务处,并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   (二) 学生集体借书,如有遗失,由经办人赔偿。
   (三) 读者所借图书,不得圈点、画线、涂改、批注、弄脏,凡违背本规定,视情节轻
  重和态度好坏,分别给予批评或停借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理。损坏严重者,或情节严重者,
  态度恶劣者,由本人购买同种新书赔偿,并给予吊销借书证,停止在本馆借书资格,同时
  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。
   (四) 严禁盗窃书刊资料 , 凡撕页或盗窃书刊,除追回原书刊外 , 视情节轻重和态度
  好坏,分别给予停借一年至吊销借书证、停止在本馆借书资格的处理并通报批评。情节恶
  劣者,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
   (五) 为了保护图书文献,鼓励人人爱护国家财产,与不良行为作斗争,凡检举偷窃、
  撕割书刊者,给予表扬或一定奖励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附 则
    第十六条 本馆借出的图书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收回,读者应配合及时还回所借图书。
   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出国就读、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,必须还清所借全部书刊,缴回
  借书证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图书馆。

(二) 随书盘片借阅规则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随书盘片借阅规则
    1 . 随书盘片设专柜闭架管理,读者可通过目录检索,凭索书条交由工作人员查找,既
  可在多媒体阅览室上机阅览也可办理外借。
    2 .读者借阅随书盘片每次限 1 盘,记为借书 1 册,借期 5 天,逾期不还者,每超
  期 1 天收 0.1 元逾期使用费。
    3 .多媒体阅览室设备只供读者阅览盘片,读者不得进行上网、检索数据库、输入文稿
  等操作,也不得自带 CD 、 VCD 、 DVD 盘片来室观看。
    4 .读者要爱惜资料盘片,不得有私自外带资料出室等不良行为。如经发现,从严处理。
    5 .凡遗失、损坏盘片,须以相同版本的盘片赔偿,如不能按相同版本的盘片赔偿则根
  据资料价值按原价的 5 — 10 倍赔偿。

(三) 学院资料室借阅规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院资料室借阅规则
    
根据 2006 年 9 月 28 日全校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会议精神,除特殊情况外,全校师
  生凭借书证可在各学院资料室阅览图书,不办理外借。本院教师、研究生凭借书证,不仅
  可在图书馆借书(参见《图书馆借阅规则》),还可在本学院资料室外借图书,具体借阅
  规定如下:

序号

学院资料室名称

本院教师

本院研究生

其他特殊规定

1

文学院

借书 20 册
借期 6 个月

借书 6 册
  借期 2 个月

 

2

文旅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2 个月

借书 3 册
  借期 1 个月

 

3

政行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3 个月

借书 6 册
  借期 2 个月

 

4

法学院

经法图书阅览室
 10 册 6 个月

经法图书阅览室
6 册 2 个月

 

5

经管学院

借书 3 册
   借期 1/2 个月

借书 3 册
  借期 1/2 个月

教师、研究生续借   1/2 个月

6

教育科学院

借书 5 册
 借期 6 个月

借书 3 册
  借期 2 个月

 

7

外语学院
(含原大外部)

借书 5 册
 借期 1 个月

借书 3 册
  借期 1 个月

大型丛书、工具书
等不外借

8

美术学院

借书 4 册
借期 6 月

借书 2 册
  借期 2 个月

 

9

音乐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3 月

借书 5 册
  借期 1 个月

包括音像资料在内

10

数学学院

借书 15 册
借期 6 月

借书 8 册
  借期 3 个月

 

11

物电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6 月

借书 5 册
  借期 6 个月

 

12

化工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6 月

借书 6 册
  借期 2 个月

 

13

生命科学院

借书 15 册
借期 6 月

借书 5 册
  借期 2 个月

 

14

环境学院

借书 10 册
借期 3 月

借书 6 册
  借期 1 个月

本科生借书 3 册
   借期 1 月

15

计算机学院

(暂缺)

(暂缺)

 

16

体育学院

借书 3 册
 借期 1 个月

借书 3 册
  借期 1/2 个月

 

17

师大附外

借书 5 册
 借期 3 个月

 

学生借书 2 册
   借期 1 月

  注 :1 . 续借:凡借出的图书均可在到期前七天内办理续借一次,续借期限为 1 个月,
           经管学院续借期限为 1/2 个月。续借手续可在网上自行办理。
       2 . 逾期费及交纳:借阅图书过期不还,超期 1 天收逾期费 0.10 元,每册按天
           累计。逾期费交纳在育才图书馆一楼大厅借书处旁、王城图书馆还书处。